為維護治安,提升打擊犯罪成效,行政院長張俊雄相當重視法律的完備性,指示法務部和警政署應重啟「臥底偵查法」之推動,並將之列為行政院重點推動法案。

據法務部擬定的草案中規定,臥底偵查員可在一定期間內以合法的化名或身分從事犯罪偵查,至於臥底案件範圍,則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的毒品、槍械、偷渡、走私與貪瀆等為主。警察在臥底期間被迫參與運送毒品、槍械或參與賭博等犯罪,亦不予以處罰,但若洩漏機密,則加重處罰。而司法警察在進行臥底偵查前,須提出計畫書,報請檢察總長核可後實施。

(資料來源:2007年9月26日自由時報)